Thursday 22 March 2012

「通報」與「承諾」,以此就教於楊教授永明

「通報」與「承諾」,以此就教於楊教授永明:

今日讀報,經中央社報導,自台大政治系辭職轉任新聞局長之楊教授永明指出,對於WTO之通報,乃係我國對於WTO會員之承諾,及此,頓有震聾發聵之感,然轉念間,悽惶之情,陡然而生,不覺涼意透脊。

楊教授浸淫國際關係與國際法數十年,又係維吉尼亞大學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博士,文采風流,學養俱深,今就通報(notification)與承諾(commitment)之法律定性,為此震古爍今,法學上之新發現,而不才忝為國際貿易法之後學,竟不知此見解,而無從望其項背。

轉念又想,想必是不才學植未深,中英文造詣俱差,一則中文無法理解「通報」與「承諾」兩者同義之原由,一則無法窺得notificationcommitment係為synonym之堂奧,想來學海無涯,以吾人資質之駑頓,即令三慮,恐難有所一得,是以不揣淺陋,以此就教於楊教授。

竊以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為之承諾,以及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所擔負之義務,盡載於入世議定書以及工作小組報告,而不才愚昧至此,竟不知我國對於WTO之通報,亦構成我國之入世承諾,就此,有如晴天霹靂,蓋因過去近六年來,所為之國際貿易法學習,皆係出於錯誤認識,未能對於我國擔負之義務,有清楚之理解,此打擊之鉅,幾無可負荷。

私以為,WTO架構下之食品安全與動植物檢疫檢驗協定第7條所為之通報程序,依其條文說明,係基於透明化之目的而言,亦即,「會員應依附件B之規定就其檢驗或防檢疫措施的相關變更提出通,並應提供有關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之資訊。」嘗認此通報僅係出於透明化要求,透過WTO祕書處,提供其他會員相關資訊,今聞楊教授此一精闢見解,頓覺不才之愚昧,竟無法從條文中洞悉其承諾性質之蛛跡。

因覺過日之研習,竟未能掌握WTO規範之萬分之一,不覺喪志,轉念又想,楊教授博學多聞,必能就國際貿易法之博大精深,對不才有提點,以啟愚昧。是以潦草匆就,望楊教授不棄淺陋,賜教。

後學

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吳建輝敬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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