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30 May 2015

死刑的困難

作為一個父親,我完全可以想像失去小孩的悲傷與痛苦。曾經擔任過檢察官,一直站在犯罪的對立面,也讓我無法果決的站到支持廢除死刑的陣營裡。然而,同樣的,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我也無法支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即使透過合法的國家機器。

在世界地圖裡,幸福指數最高的北歐與西歐,都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方,也就是廢除死刑的國家。而最常聽到校園槍擊事件的美國,以及之前無差別殺人事件頻傳的日本,則仍然維持死刑。所以,死刑對於無差別殺人事件的嚇阻效果,顯然是有限的。當然,死刑的維持與實施,或許是為了給犯罪人應有的制裁,或是給被害人帶來正義。


不過,我要說的是,就執政者而言,死刑的實施是最廉價的,只需要一顆子彈的代價,藉由死刑,執政者逃避了他建立一個擁有社會公義以及經濟正義的幸福國家。事實上,這幾年開始,死刑重新開始執行,而這幾年,無差別殺人事件卻越來越多。那麼,我們的政府除了一顆子彈之外,做了什麼?

Sunday 1 March 2015

台灣經貿談判三難及其解

台灣經貿談判三難及其解

中韓FTA完成談判,美牛爭議再起,台灣對於自由貿易談判之走向以及邊緣化之恐懼再度成為焦點。然而,台灣經貿談判所面臨之困境,並不僅於與韓國之競爭,而係整個對外經貿談判體系之缺乏與不足,涵蓋政治、專業乃至於國人共識之形成。

政治難

國際經貿談判與國際關係息息相關,而因為漢賊不兩立政策之失誤,台灣長久被排除於聯合國體系,在國際上承認台灣之國家亦寥寥可數。因而,台灣在對外經貿談判上所面臨之國際政治困境,乃為國人所熟悉,同時間,亦成為政治人物競租或買辦行為之藉口。政治難並不僅止於國際政治困境,同時間,亦延伸至美國在台灣積極擴展對外經貿關係之尋租行為,此一著例乃係馬英九開始其第二次總統任期後,即積極兌現其競選承諾,開放美牛進口。同時間,亦可見於本次牛雜碎重新定義,以開放進口,民進黨對此議題之沉默。蓋因,2016年總統大選在即。而政治難更可見於政治人物基於政治立場,以對於經貿政策(尤其兩岸經濟整合)作為自己官位或未來職缺之踏腳板,此類政治人物更有如星屬,不勝枚舉。從而,台灣在對外經貿談判上所面臨之困境,除先天之國際政治限制外,亦因美國政府之尋租以及國內政治人物因政治生涯之考量,亦加複雜。

專業難

台灣對外經貿談判的第二個困境在於專業難,亦即,不論文官或民間智庫,不以專業主義自許,而甘為特定政治目標之工具。就文官專業倫理而言,此項具體例證除了前經濟部部長張家祝與杜紫軍對於中韓FTA影響之漫天吹捧,亦可見於馬英九第二任當選後,以台灣對於世界貿易組織之通知屬台灣之經貿開放承諾為由,開放美牛進口。對此明顯昧於事實之說法,國內經貿談判官員無任何一人本於專業與良知,戳破此一國王之新衣。同時,國內財經智庫(例如中華經濟研究院)未能就相關經貿談判之影響作一客觀評估,而甘於政府之附庸,此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例子上,如見一班。因客觀與專業之缺乏,國人對於經貿談判之不信任亦深。

共識難

對於自由化,到底應採取何取向?而自由化帶來之利與弊將由誰分享由誰承擔。對此,馬政府告訴人民的只有「利大於弊」,從未細究利弊如何分配?而在自由貿易談判過程中,政府成為特定產業之俘虜(例如服貿之金融業),而弱勢產業則被犧牲。同時,消費者權利(例如美牛問題)則因集體行為困境,無法在政府決策中被充分代表。最後,自由貿易協定之利益,並未落實於一般普羅大眾,例如,台紐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自紐西蘭進口之奶粉並未降價(此或許因進出口商聯合壟斷問題),因自由化之利益無法彰顯,則國人對於自由化更難形成共識。

以透明化與公眾參與為解

國際上目前最最受矚目之巨型FTA,除了TPP之外,另一著例則是美國與歐盟間之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TTIP)。相對於TPP以秘密談判著名,歐盟在TTIP之談判則以最高層度之透明化與公共參與為特色。其間主要原因在於歐盟居民對於地主國與投資者爭端解決機制之疑慮(ISDS)。從而,歐盟執委會就ISDS展開公共諮商,並對公眾之所提出之意見發表白皮書。同時,歐盟提出之提案或政策立場並全部於網路上公開,以化解民眾之疑慮,藉此凝聚共識。就我國而言,透明與公眾參與可以減少政治人物愚民式之「利大於弊」口號,同時,藉此並可監督文官、釐清政府與民間制度之共生關係(或共犯結構),並可,減少政治人物在對外談判過程中之競租或買辦行為。


Saturday 3 January 2015

四十不惑,依然困惑

 四十不惑,依然困惑

時光的巨輪快速往前轉著,不覺間,你已來到不惑之年的關口,不論是對於人生的追尋,抑或學術的探索,有時豁然開朗,更多時候是只緣身在此身中的困惑。十五歲那年,你離開終日塵土飛揚的風飛沙,少年易老學難成,十年未能磨成一劍,你轉身於博愛特區汲汲營營,悽悽惶惶。而立之年,你負笈義鄉,四年的義鄉遊子,短暫的南台灣豔陽,之後,你側身於四分溪畔,終日與南港的多雨為伍,似有坐困愁城的落寞。

這些年過去,你作何思索?又為何追求?在每一個轉折,每一個錯身而過,除了沈默還是沈默。作為人生的過客,在這白駒過隙間,試圖留下什麼?你想的不是李白的浮生若夢為歡幾何?也不是曹操的對酒當歌人生幾何?

每當生命來到了十字路口,你總是習慣性地駐足停留。然而未來一直來一直來,你也只能有如過河卒子般無法回頭地一直往前走。走上學術這條路,無非是因緣際會,正如同米蘭昆德拉說的,人們一思考,上帝就發笑。你試圖勾勒你的未來如何?此刻,上帝想必會心一笑。

你對於交錯有著莫名的執迷,人與人間生命的交錯,體系與體系間的交錯。你不知道衝突是本質?還是和諧是可欲且可求?你問了一個你窮盡一生也無法解答的問題?對於正義的探索,已知的越多,未知的也越多。這表面上諸多無關的問題,卻似乎有著相同解答。

回頭望,你想到那個你十五歲就離開終日風飛沙的農村,那條曾經孕育過你的嘉南大圳,而稻作停灌與服貿談判,不同的問題,卻有相同的回答。正義並不僅止於分配,而在於不同的稟賦,即令是一株雜草都能擁有豐沃的土壤,自由伸展,驕傲地迎向朝陽。然而,作為一株雜草,如何從土壤鹽份過高的土地中成長,離開風飛沙,來到博愛路,最後落腳多雨南港,你深深知道其中困難重重。

這麼多年後,離開又宛如返鄉。你以不同的方式,與那個你十五歲離開的農村並肩作戰著。如果有一天,你再度遠走他鄉,心情想必跟十五歲離家時相像。而關於正義這個問題,你還是一想在想。

國科會吳大猷獎得獎感言。

Wednesday 24 December 2014

九二共識?誰與共?安能識?

九二共識?誰與共?安能識?

一九九二年,我十七歲,正在為大學聯考努力著,那是三民主義還沒廢除的年代。我沒有投票權,於是乎,也沒有否決權。據說,在那年中華民國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達成了「九二共識」,或是那年之後的某一個時間點,蘇起創造了「九二共識」。同樣的,他們也沒有問過我的意見。二十多年過去,即將邁入二〇一五年,他們還是沒有問過我?雖然我邁過三十而立,即將四十不惑,然而,如今,我依然很迷惑。

聖誕節前夕,或許是路上鈴鐺太過響亮,不甘寂寞的陸委會主委又為即將就職的柯文哲上了一課,之前,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也試圖為柯文哲上個課。但不知道是老師上的太差?還是學生智商太低(想來應該不至於,柯文哲智商號稱157),柯文哲似乎仍無法理解「九二共識」的其中奧妙,正如我這個四十歲依然迷惑的中年,當年無法一窺三民主義的博大精深。

我一直想不透,究竟透過怎樣的機制,九二共識可以拘束所有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它是透過立法院的決議?還是公民的複決?甚至於,它是前於憲法秩序的政治動員?而我這個一九九二年沒有投票權?或是在二十一世紀才出生的我的子女們?到底有沒有參與這個共識?要不要受到這個共識的拘束?

我也一直很難想像,若是「一中」是「九二共識」,不管是「一中各表」或是「各表一中」,在離開中國民國在台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之後?那麼誰來代表這一中?北京?還是台北?

總不會跟我說是南京吧?我的三民主義似乎這樣告訴我。









Tuesday 23 December 2014

法務局這個冷衙門?

法務局這個冷衙門?

柯文哲的小內閣多數已經公布,事前未曾引起關注,卻引來酬庸爭議的乃是法務局局長楊芳玲的擇定。依據報導,柯文哲選擇楊芳玲之理由,主要是因為柯在與楊聊天之際,發現楊處事明快,且可勝任「法律解釋」的工作,因此決定由楊芳玲擔任法務局長一職。

社會上對於法律學者有諸多誤解(此或許歸諸於前任與現任總統之推波助瀾),柯文哲對於法務局所需具備之條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多數人認為法律人好辯,專鑽法律漏洞,又認為法律乃是文字解釋,並無特別高明之處。然而,法律乃係政策推動之最重要工具,而法律中最重要的除了價值之外,程序正義更是其中重點。而價值與程序正義可能是柯文哲最不重視的東西。

就法務局長的選擇過程中,有三個問題值得討論,其一是,誰有機會可以跟柯文哲聊天,從而被柯文哲認為處事明快,可以勝任法律解釋之職務;其二則是,就一個已經退休的教授而言,投入另外一個公職,是否得宜?其三則是,楊芳玲的學識或專業是否得以勝任「法律解釋」,或是更重要的政策法規推動工作。

第一個問題在於,有機會得以接觸柯文哲從而雀屏中選者,終究僅限於柯文哲身邊之一群人,這樣的選才方式,相較於既往之市長,並無明顯之缺失,市長之人事權,畢竟由市長享有,然而,我們之所以拒絕成為天蓬國之原因,乃係對於開放政府之憧憬,以及對於柯文哲所說,把市民權力交還給市民之口號之嚮往,而柯文哲在法務局局長重回小圈圈之人士決定方式,終究與開放政府與把市長的權力拿回來交還給全體市民之口號,相去甚遠。

其次,第二個問題則是柯文哲之所以得以大勝的原因,世代之間的正義乃是這次選舉的主軸,我們年輕人相信,我們可以改變這個都市,改變這個國家。然而,柯文哲選擇楊芳玲的作法,讓我們不由得懷疑,柯文哲究竟多麼重視世代正義這個價值。在學術界裡,最具爭議之議題在於,公立學校退休之教授,是否得以到私立學校任職,尤其時下流浪博士人滿為患。而之前郝市府遴聘謝啟大為台北市政府祕書處專委一職,亦有異曲同工之處。況傳統親綠或甚至於新黨之支持者中法律人(不論是律師、司法官或學者)可謂汗牛充棟,恕筆者愚昧,實難勾勒柯文哲選擇楊芳玲擔任法務局局長之緣由。

第三,就楊芳玲之學識或專業而言,筆者與將上任之楊局長素昧平生,並不相識。僅能從網路上搜尋楊芳玲之相關資料,由國家圖書館之期刊文獻網搜尋楊芳玲之期刊著作,主要集中於七十六年至八十二年間,當時應係楊芳玲自德國甫返國之期間,而自民國八十二年以後,楊芳玲並無任何期刊文獻發表(或許楊芳玲有其他文章發表,而未為期刊文獻網所收錄,或未可知)。就一個過去諸多年來未有學術文章發表之教授而言,其法學學識如何,筆者實難管窺蠡測。而就專業而言,依網路資訊,楊芳玲輔仁大學畢業後即赴德國攻讀博士,並未參與任何專業考試,而依據法務部之律師查詢系統,亦未見楊芳玲之名冊,則似楊芳玲亦無任何證照以佐證其專業。

在柯文哲小內閣之評價,一直是「雖然,可是」。端看評論人之重點為何?可以是瑕不掩瑜,當然也可以是瑜不掩瑕,端看評量的標準。與之前郝市府相較,開放部分局長遴選,或是勞動局局長以i-voting之方式為之,與郝市府由市長御筆親批之相較,當然是進步了不少。然而,這樣子就符合柯文哲所說的開放政府,或是把市長的權力拿回來交還給全體市民嗎?我們選擇柯文哲之原因,在於我們不願以天蓬國的標準來選擇,以及要求台北市市長。

當然,在我這個年代中成長的人,必定都看過司迪麥的經典廣告,幻滅是成長的開始。套句心理分析的說法,我還處於denial的階段,不願意接受眼前的幻滅。由於我沒有台北市顧問可辭,只好在冷洌的星期日早晨,寫篇讀者投書,聊以排遣。





Wednesday 12 March 2014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了嗎?Yes and No.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了嗎?Yes and No.

Depart Point: 不論兩岸關係如何定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均應立法院審議

馬政府上台後,積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大陸)簽訂雙邊協議,其中一項影響兩岸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犯罪高度相關者乃係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此項協議並於為數眾多之偵查與審判實務中予以援用。然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是否業已生效,並非毫無疑問。

就我國對外條約與協定之生效,最重要之法律基礎來自於司法院釋字329號解釋,該號解釋實因海基與海協兩會之金門協議如何審議而生。在該號解釋中,大法官明白表示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即令使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即應送立法院審議。即令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關係不同之政治立場有不同之解讀,然而,即使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視為「準」國際書面協定,而非國際書面協定,因其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並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依據釋字329號解釋之意旨,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次,就法律層次而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之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涉及之相關司法互助事項,除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完成立法之外,並無任何國內法以執行相關司法互助事項,因而,即令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系爭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亦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方得生效。

國際法與國內法生效要件之區別

一國際書面協定之生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可以從內國面向與國際法面向兩個方面加以討論。同樣的,即令馬政府對於兩岸關係有不同之見解,對於相關內國法面向與國際法面向之規範,亦得以類推適用。亦即,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我國法秩序內之效力,或在國際法上之效力應予以區別。就國內法而言,依據釋字329號解釋之意旨,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規定,該協議均應送立法院審議。行政機關雖以備查方式送立法院審查,並不影響立法院就該案予以審議。同時,立法院仍將該案仍將之列為未審議完成法案清單中,因而,兩岸人民司法互助協議之審議程序迄今尚未完成,因而,未於我國法秩序內生效。

就國際法秩序而言,該協議於第24條規定「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就此規定有兩種可能解釋方式。其一為因為我國並未「就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之要件,因而該協議並未生效,就「最遲不超過六十日」之規範僅係訓示規定。另一種解釋方式為因六十日業已經過,且我國業已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該協議業已生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6條之規定,我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法關於締約權限之一項規定之事實以撤銷其同意」,因而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國際法上生效。

因而,就國際法與內國法之生效而言,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我國法秩序內並未生效,而就國際法效力而言,則因解釋之不同,或有效力,或未生效。

呼喚法官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司法審查

行政機關向來主張兩岸事務係行政機關之獨佔權限,國會監督與司法審查並無任何角色可供扮演。然而,民主法治國家不論對內權限或對外權限均要求國會監督與司法審查,此乃民主法治國家憲政主義之基石。其次,行政機關認為其獨享兩岸事務權限之謬誤,業已於兩岸空運與海岸協議上得到佐證。行政院認為該協議僅須以備查之方式送立法院,然而,該項協議經送立法院備查後,卻無法免除課稅之義務,事後仍須立法院修改相關法律之後,方得順利執行。而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上,涉及刑事訴訟程序與人身自由,亦與司法審查高度相關。因而,法官在適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上,應認真考慮該協議在國際法秩序以及我國內國法秩序之效力,俾以確保相關司法互助執行之合憲與適法性,並糾正行政機關獨大之扭曲現象。